租房合同裝修約定怎麼寫?

一、租房合同裝修約定怎麼寫?

租房合同裝修約定怎麼寫?

房屋裝修合同中對裝修怎樣確定,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合同是可以約定出租從同意或者不同意房屋裝修、怎樣進行裝修等。

《民法典》

第715條 【租賃物的改善】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二、合同履行期間屆滿時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處理

附合發生債權法上的效果是喪失動產所有權的人有權基於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添附物的價值。不動產所有權人獲取利益與動產所有權人遭受損失是構成不當得利的兩個重要要件。但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收回房屋時取得裝飾裝修物的所有權,卻不必然獲得利益,承租人亦不會當然遭受損失,不能適用不當得利理論。這由以下方面因素決定:

第一,承租人對租賃房屋裝飾裝修,是爲滿足己方的使用需要,根據其審美情趣和使用目的進行。當承租人審美情趣與確定的房屋用途與出租人不一致時,出租人往往要重新進行裝修,不會因接受承租人的裝飾裝修獲取利益。

第二,承租人如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應當本着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與其租賃期限相適應的裝飾裝修費用,該費用作爲其租賃房屋的投資成本,應當在租賃期間內攤銷完畢。“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依照該條法律規定,承租人返還的房屋應當符合經裝飾裝修使用後的狀態,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恢復房屋原狀,亦無需對裝飾裝修予以補償

第三,裝飾裝修主要發生在經營用房租賃中,締約雙方普遍約定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出租人無償取得裝飾裝修,上述約定已經成爲行業慣例。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雙方在簽訂裝修合同的時候,合同中應該寫出房屋裝修合同中對裝修怎樣確定,全部由當事人來進行決定,不滿意的話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賠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