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高空墜物砸壞天窗物業賠償嗎?

常有車主將私家車停在小區內,遭遇高空墜物砸壞天窗,由此造成嚴重財物損失常達數萬元,有車主疑惑,如果已經給物業管理單位繳納物業費,那麼物業是否應該負責賠償此類損失?該類糾紛一般很難向物業追責,因爲涉及到物業收取的費用性質,以及高空墜物造成物品損壞的侵權責任劃分問題。

小區內高空墜物砸壞天窗物業賠償嗎?

首先,此類糾紛需要界定的是,小區物業向業主收取的費用到底是何種性質,是否屬於車輛停泊服務費?

我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3款規定:

“車輛停泊服務費是指在指定的停車場地(含室內車庫)內,爲維護保養場地設備設施、相關道路及管理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等”,此種性質費用的收取並不包括車輛的保管費用。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沒有作出特別約定的停車收費被認定爲保管合同,存在一定的難度。如果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之間收取停車費的行爲無法被認定爲保管合同,且物業公司能夠證明自身對於業主車輛損害無過錯,將不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由於業主私家車的損失是由樓上業主往外拋物所致,如果透過公安機關或其他方式仍然不能確定拋物業主,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之規定,就由該棟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所以,車主需要充分注意的是,物業收費不一定能夠形成保管性質的合同,必須在交費時理清相關法律關係,以免後期發生糾紛時難以維權。最後需要指出的是,與他人發生異議應當協商妥善處理,採用過激方式不僅對解決問題於事無補,而且會擾亂住宅小區的生活秩序,嚴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可以說,物業收費除非明確了是車輛保管費用且與業主形成了保管合同,物業管理單位才需要爲業主停車遭遇高空墜物砸壞天窗等損失負賠償責任,除此之外,業主很難因爲車輛遭受損失向物業追責。因此,即使繳納了物業管理費和停車服務費,車主也不能簡單認爲物業將爲車輛意外受損負全責,還需自身注意從而避免相關風險。關於高空墜物砸壞天窗物業是否賠償,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