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知情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業主知情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業主知情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的知情權,包含對內、對外兩大方面,對內是作爲共同管理人所應有的知情權,對外則是作爲受益人,在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行政監管的全流程中,所應有的知情權。業主知情權,包括單一業主的知情權,以及業主組織,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知情權。

對於單個業主而言,他如果購買獨立的土地與房屋,就不存在與其他人的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獨立決斷。現在,小區資源共享的現實,使得業主不得不放棄獨斷權,而接受共同決定的制約。但是,爲了防止其他人的共同決定對自身利益的侵犯,按照公平原則,業主必然要求得到更全面的知情權,這是針對業主間利益訴求差異、資訊不對稱而導致對自身權利侵害的防範,是對服從業主共同決定的義務的承擔而獲得的公平交換。因此,單一業主在共同管理中的知情權,包括對一切物業服務過程、一切業主組織活動過程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查詢、抄錄與複製相關資料的權利,與遵守共同管理約束的義務,是合理的搭配。

二、業主知情權包括哪些?

對於業主委員會掌握的有關材料,業主享有知情權並有權要求查閱。業主有權請求公佈、查閱以下資料: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該條款規定了業主所享有的知情權,同時,保留了一個“其他應當向業主公“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兜底條款。此外,業主們也可根據制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相應條款去向業委會查閱相關資料。

業主知情權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對於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享有知情權,有權進行查詢。對於建築區規劃內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物業服務合同的使用及收益情況,業主擁有相應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