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物業糾紛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一、關於處理物業糾紛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關於處理物業糾紛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爲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併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爲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爲,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爲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爲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一條 本解釋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適用於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條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爲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於業主的規定處理。

二、物業糾紛類型有哪些?

1、無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糾紛

有不少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在無合同約定並無規約可依的情況下,雙方就十分容易發生糾紛,而且無法得到很好地解決,所以物業服務合同還是很重要的,業主需要重視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要輕易忽略。

2、物業費用標準問題的糾紛

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政府指導價,確立費用時應以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爲基礎,以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進行綜合測算,而其他住宅,必須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協議約定。但實際上,物業費用沒有具體的標準,物業公司就會產生亂收費的現象,也就會產生糾紛。

3、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的糾紛

業主拒絕交費可能是無理拒絕,也可能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還可能是因公共費用的分攤不合理,這就需要根據實際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4、物業管理企業違約的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的違約行爲主要表現在對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不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公共秩序等未盡管理職責,造成物業環境惡化等,這時物業管理企業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5、物業糾紛處理方法不當

目前,不少物業公司對物業糾紛和和與業主的糾紛經常採用不適當的方法處理,如暴力解決、對簿公堂等,結果不僅難以解決根本問題,反而容易激化矛盾。

對於業主、物業來說,在簽署物業合同之前,首先需要確定自己即將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是有效的。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業主、或者是物業實施了違反物業服務合同內容的行爲,那麼作爲守約的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