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物業公司有什麼相應的法律依據

依照我國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業主大會享有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同時也是更換物業管理企業的主體。他們可以透過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公司接管原物業公司,向小區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更換物業公司有什麼相應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