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物業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處理物業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處理物業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爲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併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爲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方式:

(一)調解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組織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當事人一方如不執行,則前功盡棄。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政府主管部門的力量進行調解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司法程序來解決。

(二)仲裁可以透過仲裁途徑解決的應是民事性質的爭議,主要是基於合同的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仲裁解決物業管理糾紛必須有當事人認定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物業管理糾紛申請仲裁的一般程序是:(1)一方當事人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2)仲裁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選定仲裁員。普通程序審理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6)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仲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三)訴訟當事人透過訴訟方式解決民事、行政糾紛是較常見的方式。訴訟的管轄是人民法院。與仲裁明顯不同,人民法院對已提交訴訟的當事人的管轄是強制性的。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步驟:(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至法院;(2) 法院審查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3) 被告提交答辯狀;(4) 開庭:調查、辨論、調解;(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如一方不服提起上訴,即進入二審程序;(7)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爲終審判決,不得上訴;(8)申請執行。無論仲裁還是司法訴訟,均應貫徹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即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主要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可能還涉及到民法典、民法典、房地產法、民法典等法律與物業管理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

產生物業糾紛的時候,依照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業管理條例》。這個是專門針對於物業方面糾紛問題的一個法律法規。物業與業主之間產生糾紛,並且不能夠透過協商解決的時候,此法律可以作爲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