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技術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審理技術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審理技術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審理技術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對相關技術合同糾紛進行了認定,法律上規定的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資訊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祕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技術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

第五條 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於執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達成的協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

第六條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包括對技術成果單獨或者共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也即技術成果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人民法院在對創造性貢獻進行認定時,應當分解所涉及技術成果的實質性技術構成。提出實質性技術構成並由此實現技術方案的人,是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助繪製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

第七條 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未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合同受益的,應當在其受益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前款所稱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技術研究開發、轉讓等活動的課題組、工作室等。

第八條 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依法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而未經審批或者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對辦理前款所稱審批或者許可的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負責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技術合同也是屬於合同的一種類型,所以在簽訂時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雙方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矛盾和糾紛事項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當事人可以利用法律途徑來對相關技術合同糾紛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