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商標民事糾紛(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處理商標民事糾紛需要什麼證據?

(一)原告應當提交下列權利證據,以證明自己享有商標權或商標許可使用權:

商標註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檔案,包括商標註冊證。

利害關係人起訴的,應提交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註冊證複印件。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起訴;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與商標註冊人可以共同起訴,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提起訴訟,但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已知有侵權行爲發生而明示放棄起訴或不起訴的證明材料;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註冊人的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原告應當提交下列侵權證據,以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爲:

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等證據。

審理商標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商標註冊人起訴商標侵權行爲,應該提供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檔案,例如商標註冊證;利害關係人起訴商標侵權行爲時,應該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備案的相關材料,商標註冊證及其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