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民商事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民商事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民商事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是最高法發佈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規定了法院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對於可以預見的損失,既可以由非違約方舉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二、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爲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爲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對於民商事合同糾紛的具體處理方式,是需要由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的合同事項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但涉及到合同糾紛的相關事項認定,也是要基於造成的侵權行爲來進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