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判決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轉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判決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我國法律明令禁止建設工程非法轉包,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大量非常轉包的現象,因此而引發民事糾紛案件也很多。那麼法院對轉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判決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哪些現象屬於非法轉包?本站小編透過下文帶大家認識下這方面的有關知識。

一、法院對轉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判決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轉包的法律處理原則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國務院頒佈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爲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四)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3條、第16條規定,建築業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僞造、出借、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二、哪些情況屬於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採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範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透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爲。

由此可見,《建築法》是法院處理工程轉包合同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除此之外,還有些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章制度。它們一起構成了法院就轉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判決的法律基礎。法院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審理工程轉包合同糾紛案件,並給出公正公平的判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