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有哪些?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有哪些?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要掌握以下內容

(1)特點是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民事糾紛具有可處分性。

(2)解決途徑主要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具體的內容都要理解)。

(3)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爲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2.建設工程行政糾紛要掌握以下內容。

(1)特點是執行法律的行爲,有一定的裁量性,具有單方意志性,帶有強制性,以無償爲原則。

(2)行政行爲主要有:行政許可、處罰、獎勵、裁決。

(3)解決糾紛的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①提出行政複議的,必須是認爲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②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③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④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爲主,以不調解爲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作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複議的基本特點是: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爲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行政訴訟:①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爲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②行政訴訟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③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恆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爲行政行爲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