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醫療事故發生後,若是造成損害的,相關當事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責任內容主要根據我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來確定。
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後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後,應該怎麼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3、最後有兩個注意點:
一是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二是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