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糾紛的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商品交易和買賣的過程,顧客和商家都應該是一種相互尊重的狀態,因爲現在有些電子商務可能不像實體店那樣非常的注重培養回頭客,所以他們在網絡上給消費者提供的這些產品很有可能根本就是假冒僞劣的,這樣因此引發的網絡購物糾紛也比較多一些。那麼,網絡購物糾紛的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網絡購物糾紛的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網絡購物糾紛的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網絡交易中買家基於貨品本身與網店描述是否相符、賣家服務態度等綜合因素對商家進行的評級、評論,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只要不是出於惡意詆譭商業信譽的目的,買家給“差評”不屬於侮辱誹謗行爲

2、在網絡交易中,提供交易平臺的網站與交易雙方之間構成居間合同關係的,網站負有民法典所規定的居間人的義務,如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合同雙方如實報告,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如果違反這些義務,網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當事人利用網站提供的合同對方的個人資訊,透過電話聯繫方式與對方訂立了與網絡買賣合同完全不同的新的合同,該新合同與網站無關,當事人因履行該新合同而遭受經濟損失的,網站不承擔賠償責任

4、對於同時存在自營商品交易和第三方商品交易形式的網絡交易平臺,在第三方商品交易中,若該網絡交易平臺在商品交易網頁上未採取合理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提示其並非該交易商品的銷售者,則交易相對方有理由相信其系與網絡交易平臺形成買賣合同關係,網絡交易平臺應爲買賣合同的主體

5、網絡交易平臺註冊協議對消費者的約束力,取決於該協議條款是否違反法律規定而影響消費者權益,並不因協議的單方約定而改變合同成立的要件

6、因網絡交易平臺錯標價格引起的合同糾紛,錯標金額差距較大的情況構成顯失公平,網絡交易平臺可因之請求撤銷該合同

7、在網絡購物糾紛中,雙方透過第三方交易平臺支付寶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在沒有明確約定管轄權時,可以《支付寶爭議處理規則》“以買家留下的收貨地址作爲貨物交付地點”的交易慣例,視爲約定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收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應享有管轄權

8、由於網購交易與傳統實體店交易存在差異,認定網店經營者是否虛構原價時,應充分考慮網購消費者的購買習慣與線上線下產業融合的發展趨勢,在認定網店經營者是否隱瞞真相時,應當考慮到消費者在線上線下交易中獲取資訊能力的差異性,結合個案交易資訊的開放程度綜合認定

9、 網絡購物的本質是基於特殊交易平臺上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買賣合同,現行法律對於網絡購物規定了消費者享有7天無理由退貨的法定合同解除權,但消費者收貨超過7天后要求解除買賣合同應承擔舉證責任,消費者不能舉證證明其持有的商品系經營者銷售的情況下,應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10、除非網絡經銷商在與消費者締結合同時已明確告知了交易主體,否則,在消費者與網絡經銷商就交易主體發生爭議時,消費者可以將向其履行合同義務的不同主體作爲合同相對方,並可選擇或同時要求這些主體承擔合同責任

11、微信代購中,代購者不能證明其所銷售貨物的正規進貨渠道,且買受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值的價格購買代購者所銷售的名牌奢侈品,雙方對此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百零二條:消費者透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透過網絡交易平臺向商家購買商品,系透過資訊網絡方式訂立買賣合同,雙方由此建立買賣合同關係(也即網絡購物合同關係),電子訂單即爲合同的體現,買家與賣家爲網絡購物合同的相對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爲網絡服務平臺提供商,依法爲買賣雙方提供網絡服務,與交易雙方形成的是網絡服務合同關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係爲交易雙方提供虛擬的交易場所,一般情況下並不參與交易本身,消費者的權益受損首先應向銷售者主張權利。

實際上,網絡購物糾紛的認定這個不能給大家統一的去進行回答的,必須要結合引發網絡購物糾紛的前因後果纔好分析。實際上生活中確實發生過因爲網絡購物而引發的重大惡性刑事案件的,但是目前國家對於網絡購物糾紛的各種情形都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和消費者都是受到法律所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