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糾紛的法院管轄權如何確定?

網絡購物買賣雙方在發生網購糾紛時,可以透過書面方式約定在賣方住所地、買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點中選擇一處作爲管轄法院。不過雙方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並不常見。

網絡購物糾紛的法院管轄權如何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網購糾紛中,許多賣方作爲被告,常常以其曾在銷售的網頁中明確告知“發生爭議提交賣家所在地法院管轄”以及買方對此未表示反對爲由提起管轄異議,這種異議是不應當成立的。

賣方在網頁中貼出的告知屬於格式條款,並未取得買方的明確同意,同時剝奪了買方依法的維權時選擇管轄地的合法權利,所以這種條款是無效的,不屬於雙方對管轄法院的約定。但如果賣方就此條款單獨向買方明示,而買方也予以同意,則這種條款可對雙方當事人均產生約束力,可作爲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

如果網絡購物合同以及網頁上並沒有明確約定管轄權的,按照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關於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的管轄情況主要有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作爲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綜上所述,網絡購物糾紛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如果沒有在購物時雙方明確約定糾紛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的,當事人既可以向買受人住所地/收貨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前述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