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糾紛處理法律依據是什麼?

人們之間簽了合同之後只要是有效的就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並且在對方出現違約的情況下還能得到相應的賠償,但是有些合同卻也會明確規定合同締結之後可以不履行甚至是撤銷卻不算是違約的情況,下面一起來看看撤銷權糾紛處理法律依據是什麼?

撤銷權糾紛處理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撤銷權糾紛處理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撤銷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已經發生法律 效力財產關係向法院提出的請求。本來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已經確定,但由於有撤銷權的存在又會使這種關係處於一種可能隨時被撤銷的不穩定的狀態,這樣不利於鞏固現有的財產關係,不利於維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如果債權人到期不行使撤銷權,始終會對第三人和債務人構成威脅。爲了督促權利人及時地行使撤銷權,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對此作出了規定。要求權利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的事由後一年內行使。同時又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這個五年是除斥期間不是訴訟時效,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

這時實際上就是三種情況:

第一是在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間是一年,過了一年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第二是在債權人確實不知道撤銷事由時,自撤銷事由也就是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五年爲撤銷權的存續期間,逾期撤銷權消滅。

第三是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到債權人知道撤銷事由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有一個時間。如果你雖然是在知道後一年之內,但從行爲發生之日起超過五年才行使撤銷權的,也失去了該權利。

撤銷權糾紛的具體案由

撤銷權糾紛案件根據其具體內容不同又可以區發爲三種,即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爲糾紛;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明確表示對已經到期的債權表示放棄行爲的撤銷要求。債務人放棄的債權可以是物權債權也可以是金額債權。比如債務人已經購買某種物品或貨物,並交付了價款,應該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貨物,但其爲了規避對債權人的履行而放棄,也屬於放棄債權。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地將自己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產贈與他人,沒有任何對價。如有的債務人將自己的金額、房屋、汽車、機器、設備送給自己的親屬、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透過帳戶爲他人支付購買房屋、汽車、電器等物品的價款,或者虛構某種理由將款劃拔到他人的帳戶,或者是將自己已經付款的房屋、汽車等 的產權證辦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他人的行爲要求撤銷。前兩種撤銷權只要有行爲,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撤銷。而對低價轉讓的行爲,還應該看這種低價是否是明顯的低價。因爲在市場經濟中允許一定的競爭,適當的價格浮動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內的交易都做爲低價處理行使撤銷權,則會造成市場的混亂。

合同中已經存在某些特定情況的撤銷權是在法律的允許之下可以自由行使的,但是因爲撤銷權的不明確導致了合同雙方發生爭議而必須得到解決的時候就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