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強制執行由誰作出?

一、 物業糾紛強制執行由誰作出?

物業糾紛強制執行由誰作出?

物業糾紛強制執行由法院作出,並由行政單位執行,人民法院也是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機關。《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與方式,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強制執行的條件

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爲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爲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係的,則無需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後償還其他債務。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後償還。

對於物業糾紛的強制執行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糾紛的處理情況,也是由雙方首先協商來進行認定的,但如果存在行政違法的行爲,就是需要追究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