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否可以放棄共有部分的權利而不履行相應義務

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權利包括兩部分內容,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是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權利,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物業管理用房、綠地、道路、公用設施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但是,如何行使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還要依據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建築區劃管理規約的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爲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業主是否可以放棄共有部分的權利而不履行相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