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案例當中的經典範例有哪些?

在購買小區住宅時爲了保障住戶的生活環境與居家安全,在購房的同時也會匹配相關的物業服務。在物業管理當中,由於物業管理狀況的突發性,經常會發生矛盾與衝突,實際生活中就有許多物業管理當中的經典案例。下文中就針對物業案例當中的經典範例有哪些該問題進行了解釋與說明。
物業案例當中的經典範例有哪些?
案例1:物業要求刷卡進出小區不買車位車就難回家
案例介紹:
不買停車位,就不讓業主的車進小區。一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要求有車業主刷卡進出小區,但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不能辦理出入卡,也就不能進入小區。十多天來,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們只能將車停在小區外。高女士就遭遇了這樣的規定。
高女士去年搬進了新買的商品房,私家車一直就隨意停放在小區裏。從上個月開始,情況出現了變化,物業公司貼出告示說小區內停車得交車位費。每月交了120元停車費後,物業就給一張門禁卡,業主開車進小區直接打卡進門。如果不交錢,從10月1日起就不讓開車進小區了。高女士對物業的做法非常生氣,她認爲,物業公司只是進行一些職責範圍內的管理工作,物業不讓業主開車進小區就是“行爲越位”。自己作爲小區的業主,王女士有進出小區的自由和權利,物業公司的做法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利。物業公司辯稱:此舉主要是爲了維護小區的環境,制止車輛亂停亂放。
案例分析:
讓不讓業主開車進小區和業主買不買車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問題。物業不讓業主開車進小區,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對的。這侵犯了業主的自由出入權。業主購買了商品房,對小區院落內的處地享有共同使用權,車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屬物,業主有商品房就是物權所有人。該物業公司以不購買車位爲由不讓業主開車進入小區的做法侵犯了業主的物權。
如果小區內要收取車位費首先應由業委會透過,按照物價部門的價格標準,並報街道辦、派出所等有關部門備案。如果小區內沒有業主的合法組織,則需由全體業主協商透過。在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擅自定價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2:在小區內摔傷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案例介紹:
徐某去廠房上班,在通往廠房載貨電梯的臺階上走,因當天廠房三樓漏水正好滴在臺階上,由於天氣寒冷出現結冰。徐某走上臺階滑倒摔傷。醫院診斷爲:左肩肱骨骨折伴肩關節脫位。
徐某摔傷當天,該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派人員前去探望。徐某要求物業公司對此事承擔責任,物業公司認爲沒有義務承擔,雙方各執已見,因次起訴至法院。
案例分析:
原告作爲公司員工,上下班應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應看到臺階上有結冰,並應當預見到滑冰的危險性,故應對摔傷的行爲負主要責任。
但被告作爲廠房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對物業公共配套設施完好起保養維修的責任,在接到廠房漏水報修通知後,理應及時修理,但未提供及時安排修理的有效證據,發現結冰後未及時清除或積極的防範措施,故對原告滑倒致傷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案例3:物業合同爭執
案例介紹:
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原由小區開發商聘請,業主入住後對該物業管理公司不滿意,雙方矛盾很大,小區業主委員會決定解聘該公司,但該公司稱:其與開發商有委託管理合同,且業主購樓時與開發商的契約中已訂明:“同意開發商委託的管理公司管理”,因此,業主現在無權解聘管理公司,業主稱服務質量不好,無法舉證,且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沒有統一標準,所以物業管理公司不存在違約,如果業主堅持解聘,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爲此,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爭執不下,訴諸於法院。
1、試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2、對此類糾紛應如何解決。
案例分析:
1、本案涉及的是物業管理法律關係問題;
2、物業管理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的基礎是協議委託。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權來自於產權人的委託授權。在物業開發階段,產權是開發商的,因而這時只有開發商有權決定請哪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參與開發和日後過渡期的管理;在業主入主後,由於產權的轉移,物業管理的決定權也隨之轉移了,由業主的所有權派生出來的管理權或委託管理權自然也屬於業主,因此,開發商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在完成了過渡期的管理後,物業管理的決定權就隨即從開發商手上轉移到了業主手上,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對原開發商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的考察來決定是續聘還是改聘別的更好的物業管理公司。
3、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拒絕交出管理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管理公司自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處或提起司法訴訟。
綜上所述,從以上物業案例當中的經典範例內可以看出在物業管理的過程當中許多時候需要的是雙方的協商與合作。在物業案例當中,樓房漏水案例以及停車位事件所引發的爭執都是可以在物業管理的過程當中避免的,只需要及時發現這些情況,並進行合理的中間協調,解決問題即可。

物業案例當中的經典範例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