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存在的必然性

物業管理存在的必然性

現代化小區都是有專門的物業服務公司來提供管理服務的,自然作爲小區業主也應該支付給物管公司一定的費用。但是在業主與物管公司、人員之間也會產生物業糾紛。物業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同個小區的衆多業主,在處理過程中,業主也可能因共同利益聯合起來,一個案件的處理在涉案小區會產生示範效應,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社區穩定,給案件審理帶來較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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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廢止的必然性表述


廢除死刑最堅實的法理基礎在於人道主義。正如貝卡里亞所說:“死刑並不是一種權利,我已經證明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場國家同一個公民的戰爭,因爲,它認爲消滅這個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證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爲人道打贏官司。”

人道主義的核心在於人權,即基於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而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人權是人之爲人的權利,是必須予以保障的權利。如果連人權都不能得到保障,那麼其他權利的行使根本就無從談起。所以,任何一個國家,無論其制度、發展水平如何,其進行刑事訴訟的目的都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而且以在不侵犯人權的基礎上準確的追訴和懲罰犯罪人爲一國刑事司法活動的最高理想。所以,當在追究犯罪人與保障人權兩者之間出現衝突而必須做出惟一選擇時,必須毫不猶豫地選擇保障人權,這也是現代人權觀的必然要求。

有人以“趨利避害是人們衡量利弊得失時的本能反映和選擇,故死刑對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懾作用”爲由反對廢除死刑。但是,如果說在野蠻落後的古代社會透過嚴刑苛罰而獲得刑罰的威懾效果被認爲是正當的話,那麼,社會文明發展到今天,人道主義已不允許用這種方法去追求刑罰的威懾效果,否則就是不正當的。因爲人道是人生存於社會的基礎,它是超越功利的,也是人類的必然選擇。“正是在這樣一個社會歷史背景下,死刑從過去的天然正當演變爲如今因其野蠻殘酷而即將退出歷史舞臺。” 

除人道主義外,社會契約論也爲廢止死刑提供了法理基礎:訂立契約的人們只是各自讓出一部分權利來組成國家的最高權力,但他們不可能將處分自己生命的權力讓渡出來參與到契約中去。故而,國家無權剝奪其社會成員的生命。但是,有持所謂“絕對社會契約論”者認爲,犯罪行爲是犯罪者對其所參與訂立的社會契約的公然違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處罰是其對社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因而死刑是符合社會契約本意的。筆者認爲,這一結論並不能成立。其一,契約絕對的理論本身就不符合契約正義的要求;其二,即使是契約的參與者違反契約,其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應無限擴張至其生命。因爲倘若如此的話,就沒有人會參與原初契約的訂立(只要他還是一個理性人的話),而一旦契約的基礎因此而喪失,就談不上什麼違約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