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請物業合同糾紛的特徵有哪些?

一、公司聘請物業合同糾紛的特徵有哪些

公司聘請物業合同糾紛的特徵有哪些?

(一)、多爲系列案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多爲物業公司對小區欠繳物業服務費的業主進行的集中起訴,因而往往是集中爆發的系列案,少則幾十件,多則幾十件同時立案。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通常採取集中送達、集中開庭、集中宣判的方式進行,以保證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程序的公開公正和裁判標準的統一。

(二)、調撤率高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的調解率、撤訴率較高。主要基於三種情形,一是業主收到法院的傳票後,出於訴訟成本、司法威懾等諸多考慮,主動交納訴訟費,形成訴前和解。二是部分物業公司不知道物業服務費的訴前催告程序,經法院釋明後主動撤訴,但此類情形只是暫時撤訴,糾紛並未解決。三是庭審過程中達成訴訟和解,由物業公司放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是對物業服務費給予一定折扣,達成訴訟和解。

(三)、送達難

採用郵寄方式向業主送達訴訟文書,回退率經常在50%左右。因爲郵寄人員通常在工作時間送達,而工作時間業主常常不在家,導致無法送達,或者由物管人員簽收,不具有送達效力。於是有的審判人員透過電話來通知業主領取訴訟文書,但當事人出於對訴訟及對物業公司的牴觸情緒,多不願意到法院領取訴訟文書。直接送達的效果同樣受到工作時間業主不在家、同住家屬身份無法確認、拒收等多種情況的制約。實踐中正在積極探索在小區集中公告應訴通知、非工作時間送達的模式,以期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四)、抗辯理由類似

業主拒交物業服務費的抗辯理由集中爲兩類,一類爲對物業服務質量不滿意因而拒絕交費。在此類抗辯中,業主多會將小區環境照片作爲證據提交,並對物業服務存在的相關問題進行長篇大論;另一類是不承認和物業公司的合同關係因而拒絕交費,主要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形成的事實物業服務關係、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的事實服務合同關係,還有的是由於沒有設立業委會,委託當地基層組織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在大多數情況下,因爲證據規則、舉證責任及有關物業服務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抗辯多不能成立,審判人員會在庭審過程中進行釋明,有的業主表示接受,有的則對抗情緒激烈。

(五)、訴訟成本較高

民法院要送達成本較高,如前所述,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送達難度較大;在業主方面,業主要出庭應訴,需要耽誤工作時間,這既是時間成本也是經濟成本。還有潛在的成本,即透過訴訟來收取物業費,往往會造成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對立情緒。因此,從訴訟效益上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採用訴訟方式來解決成本很高,積極探索基層社區主導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非訴訟解決模式顯得尤爲必要。

公司聘請物業合同糾紛近來年發生情況較多,具有類似的系列案、送達難等特稱,公司聘請物業合同糾紛案件的標的額大多爲千元以上,案件的訴訟成本比較高,所以發生合同糾紛時,首先建議協調,協調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