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產糾紛案件構成民事案件

哪些房產糾紛案件構成民事案件

哪些房產糾紛案件構成民事案件

一、凡以房產爲標的買房、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等)、合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爲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爲民事案件受理。

二、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而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單位職工對單位分房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法院受理範圍,不能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舊房內應一併遷出的同住親屬佔住舊房)分得新房又無理佔住舊房或非受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爲由而強佔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單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的,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單位之間因行政調撥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糾紛,不屬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房屋使用權的,現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確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作爲民事案件受理。

五、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應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作爲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爲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鄰里糾紛可作爲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六、因爲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有關私房落實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問題,建國初期由有關部門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臺胞私房政策的問題等,原告應向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有關部門按私房落實政策先落實了房產,後又撤銷的,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房產糾紛對於我們的生活有着較大的影響,所以對於案件的審判性質的劃分有着重要的意義,所以在一定的法律基礎上,自己一定要進行一定的案件審理,對於責任的追究有着現實的意義,另一方面就是糾紛原因的調查以及申訴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