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尚未生效的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透過合同或者遺囑的方式設立,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2、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