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改進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積金信貸支援力度,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杭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了調整,具體情況如下:
一、放寬貸款申請條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由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調整爲6個月(含)以上。
二、提高最高貸款額度。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由8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其中繳存職工單人可貸額度不超過50萬元。
三、降低貸款首付款比例。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爲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爲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爲30%;未結清相應商業性購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爲40%。
四、調整可貸額度確定方式。職工個人可貸額度由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確定調整爲按住房公積金帳戶月均餘額的一定倍數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爲:職工個人可貸額度=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月均餘額倍數。其中:
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月均餘額爲職工申請貸款時近12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月均餘額(不含近12個月的一次性補繳),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倍數目前按15倍確定,今後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杭州市房價水平、住房公積金繳存水平和資金規模等因素進行調整,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後執行。
職工個人可貸額度計算低於15萬元的,按15萬元確定。
五、蕭山、餘杭、富陽區個人可貸額度餘額倍數按主城區標準執行;其他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具體餘額倍數,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後執行。
六、住房公積金轉商業貼息貸款政策同步調整。繼續完善貼息貸款業務,擴大貼息貸款規模,滿足職工貸款購房需求。
七、此次政策調整中放寬貸款申請條件、提高最高貸款額度、降低貸款首付款比例自4月3日起執行;調整可貸額度確定方式自11月1日起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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