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東無產權證可不可以出租
房東無產權證可不可以出租。房東對於歷史遺留的無證小產權房可不可以進行出租,租賃合同應認定爲有效;房東對於違章建築、超期的臨時建築不得進行出租,租賃合同應認定爲無效。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二、房產證可不可以置換出擔保人
房產證不可不可以置換出擔保人。
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
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係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係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可不可以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可不可以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可不可以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不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不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房子沒交房前可不可以退房
可不可以退房的情形有:
1、延期交付房屋。與開發商約定了交房時間,卻一直沒有等到交房入住的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開發商在經購房人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則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返還訂金或支付的房款利息。
2、合同無效。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5、房屋質量不合格影響使用。
6、房子產權不清楚。
7、存在合同欺詐等其他問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可不可以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不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希望透過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識,應該已經幫助您解決房東無產權證可不可以出租相關的法律問題了。其實生活中處處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問題,所以我們應該多瞭解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就可不可以避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不知道如何去解決了。看完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可不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在線諮詢專業律師。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