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有效;
(2)租賃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因買賣、互易、贈與、投資、繼承、遺贈、企業合併等原因發生變動。它的效力使買受人所取得的對於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受到承租人對於該房屋用益權的抗辯,從而不能使租賃關係被破除而終止,租賃關係仍然存在,承租人對於房屋的用益權不受買賣效力的影響。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