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產登記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共同房產登記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要是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房產的話,那麼通常都會要求雙方的名字都出現在房產證上面的,因此這就涉及到進行共同房產的登記問題。那現實中,夫妻共同房產登記的方式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夫妻共同房產登記的方式有哪些

1、將夫妻共同房產登記在夫或妻一人名下,無共有人備註。

夫妻購買房屋,在辦理房產權屬登記手續時,夫妻一方出於對對方的信任、或由於夫妻一方有事不能共同前往、或出於一人辦理方便等考慮,往往將此事交由一方前往房產登記部門辦理。而辦理的一方往往也出於同樣的考慮將夫妻共同房產登記在夫或妻一人名下,無共有人備註。然而一旦夫妻產生離婚糾紛,未登記的一方往往由於舉證困難,很難證明自己對房產的共有權。這就給法院認定該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帶來了困難。特別是一些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的夫妻,由於已登記一方對共同出資不予認可,未登記一方要想證明自己財產共有主張很難,從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2、將夫妻共同房產登記爲家庭共同房產。

一些已有子女的夫妻購買房屋,出於對自己將來遲早要將房屋過戶給子女及規避房屋過戶稅費的考慮,在辦理房產登記手續時,將自己夫妻連同孩子的姓名一併進行登記,從而在法律上使夫妻共同房產透過登記轉變爲家庭共同房產。雖然這種登記動機不合法,但由於房產登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記,夫妻之間一旦離婚,雙方對該房屋的分割份額將會由原本作爲夫妻共同房產的該房屋二分之一變爲當前作爲家庭共同房產的該房屋三分之一,甚至更少。

3、將夫妻共同房產登記爲成年子女房產。

一些老年夫妻購買房屋,由於年事較高,行動不便,辦理房產登記手續一事便自然交給自己親近的成年子女辦理。而有些子女卻利用這種機會,毫不客氣的將該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即便當事人知道真相後,出於親情的考慮,往往也會默認了這種權屬登記。然而這卻留下了很大的隱患,當老年夫妻與子女發生衝突時,老人以房子是自己購買爲由要求子女搬出,子女卻以產權登記相抗反要老人搬出,老年夫妻則很難證明自己是實際購房人。

上述現象發生的原因雖有所不同,但他們存在的共同點卻是一致的,即當事人對於自己合法權益的保護缺乏應有的謹慎,從而爲日後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因此夫妻共同房產權屬應依法如實登記,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矛盾。

二、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好嗎

那麼,把房產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又有哪些好處呢?這主要是涉及到一些稅費的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過戶要繳納契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登記費等費用。而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生效制度,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如果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爲實際交付履行,那就是子女的住房,將來不用買賣“過戶”,自然也就不會再次產生契稅和登記費等費用。

至於尚未出臺的遺產稅,如果子女自身就是住房的所有權人,當然談不上遺產,也談不上繼承問題,即使開徵遺產稅,對子女也沒有影響。

市民如果要辦理父母一方或雙方與子女共同登記住房,住房共有人也可約定各自所佔的份額。這時父母就可以跟子女約定,子女所佔份額儘可能大些,父母所佔份額儘可能少些。“這樣,即使將來要開徵有關稅種,子女的稅負也將大大減輕。”律師認爲,這樣的做法,是符合物權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也不違背社會道德規範。

對於夫妻共同房產的認定,其實並不是只需要看房產證上面是否有雙方的名字,只要能夠提供成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話,那麼也是可行的。實踐中,需要對夫妻共同房產登記的話,則最好了解清楚登記的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