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終止時租賃方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租賃合同終止時租賃方需要履行的義務:
1、支付租金。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3、妥善保管租賃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5、通知義務。
6、返還租賃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
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
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二、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方需要承擔的義務
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方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1.支付租金。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3.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5.通知義務。
6.返還租賃物。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八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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