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經營場所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出租經營場所侵權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經營者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類型:

(一)直接責任

直接責任。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相關公衆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爲過錯責任,其構成要件:

(1)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這一責任的制度基礎。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包括:

第一,場所安全義務。經營者對服務場所及其服務設施、設備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旅店、車站、商店、餐館、茶館、公共浴室、歌舞廳等接待顧客的場所均屬於服務場所。郵電通訊部門的經營場所、體育館、動物園、公園向公衆開放的部分屬於服務場所。銀行、證券公司等營業廳屬於服務場所。營運中的交通工具的內部空間屬於服務場所。其他向公衆提供服務的場所也屬於服務場所。

這裏所說的服務場所的安全義務,包括服務場所的建築物主體結構符合安全要求,經過合格驗收,服務場所配備了必要的消防設施,並處於良好的執行狀態。服務場所使用的電梯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安全防範措施義務。經營者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配備足夠的合格的安全人員,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

(2)損害發生於經營者的危險控制範圍之內。

對於危險控制範圍應根據安全保障義務人所從事的營業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具體情況予以認定。一般的判斷標準是,該安全保障義務人的實際行爲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特定操作規程的要求,是否屬於同類社會活動或者一個善良、誠信的從業者應當達到的程度。

(3)對發生損害的潛在危險經營者能夠合理予以控制。

如果損害的發生,是因爲經營者違背了法律法規和行業要求的安全保障義務,則可認定損害發生在經營者能夠合理控制的範圍內,經營者對此應承擔責任。

(4)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

如果存在第三者的介入,則不是經營者的直接責任問題,而是經營者的補充責任問題。

(二)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

(1)第三人侵權是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

(2)經營者對第三人的侵權未盡必要的防範和合理控制義務,即經營者不作爲。

(3)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發生原因競合;此種原因競合系作爲行爲與不作爲行爲的原因競合,它表現爲如果經營者盡到作爲義務,通常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符合以上要件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應如何承擔,應區分以下情況:

(1)如果是經營者的經營場所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他人損害,經營者應承擔責任,而且該種責任是完全賠償責任;

(2)如果經營者僅未盡到安全提示、警告的義務,或者未盡協助之義務,經營者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而非完全賠償責任;

(3)如果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爲致使損害結果發生,經營者負有過錯的,在其能夠防止損害發生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在此情況下,直接侵權行爲人與經營者不構成共同侵權,不負連帶責任。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補充連帶責任後,有權向直接責任人追償。

對不安全因素進行提示、說明,對有害安全的行爲予以勸告,對於已經或正在發生的危險,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減少損失。如果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存在硬件方面的缺陷或者存在軟件方面的缺陷,或者在發生危險時經營者沒有采取積極的防範措施,則認爲經營者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