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予的房屋能隨意撤銷嗎

贈予的房屋能隨意撤銷嗎

房屋贈與,指一方(贈與人)自願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願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爲。那麼贈予的房屋能隨意撤銷嗎?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案例:

2011年6月,老張家的房屋被拆遷騰退,拆遷安置補償了兩套房屋,該房屋尚在建設中。拆遷的房屋是30年前老張與前妻離婚時,約定歸老張所有的房屋。現老張與王女士另組成新的家庭,並有了女兒曉希。在老張作爲“被騰退人”與拆遷公司簽訂騰退協議時,註明了騰退安置人口三人,共居人爲王女士與曉希。老張與妻子商量後,決定將兩套拆遷安置房贈與給女兒曉希,並一起寫了贈與協議,曉希也承諾會照顧老張,盡到贍養義務。

2011年底,老張將女兒起訴至法院。老張訴稱,簽訂贈與協議幾個月後,王女士就起訴要與他離婚,而曉希自從拿走30多萬拆遷補償款後就再沒露過面,因此他要撤銷對女兒就兩套房屋的贈與。

王女士認爲,被拆遷的房屋雖然是老張與前妻離婚時得到的,但她與老張結婚後,對房屋進行過翻建擴建,所以拆遷安置補償的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她不同意老張單方撤銷贈與協議。

曉希則認爲,父親是親自寫過保證書的,保證永不反悔贈與給其兩套拆遷安置房屋。而且在簽訂贈與協議、保證書時,都有村委會領導見證,協議原件也留存在拆遷辦,不能隨意撤銷。再者,曉希認爲自己沒有違反《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即存在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行爲,所以贈與是不可撤銷的。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老張對曉希兩套拆遷安置房屋的贈與。

分析:

首先,贈與反悔中有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兩種情況。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贈與人在贈與後反悔的,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或法定撤銷權。但兩種撤銷權行使的時機有所不同,任意撤銷權應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銷權則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後行使。對於金銀首飾等動產,當贈與人交付給受贈人時財產權利就已經轉移;而對於房屋等不動產,則需要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後才發生所有權轉移。本案中贈與的兩套房屋尚在建設中,並未交房,也就無從談起過戶給曉希,所以老張對贈與享有任意撤銷權。

當然,任意撤銷權並非沒有限制,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情形下,不能任意撤銷。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贈與協議有村委會領導見證,但其效力並不能等同於公證,因此,不適用上述任意撤銷的法定限制情形。

其次,單方撤銷贈與的效力如何認定。

以夫妻名義共同對子女進行贈與,單方反悔的,不能因爲夫妻雙方曾經達成過贈與的一致意見而將兩人的意願捆綁在一起,反悔一方享有單方撤銷贈與的權利。單方撤銷的效力並非只限於一半的贈與財產,而是及於贈與的全部財產。因爲丈夫與妻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人,只有在所有共有人均同意的情形下,才能處分共有物。因此,老張有權要求撤銷與王女士共同對曉希作出的兩套房屋的贈與。

第三,財產性質是否影響撤銷權行使。

贈與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均不影響贈與人對贈與協議的撤銷。如果房屋系老張婚前個人財產,老張享有完全撤銷贈與的權利;如果房屋是老張與王女士夫妻共同財產,老張可以單方撤銷贈與。而王女士可以與老張透過分割共同財產,在明確自己的財產份額後,再自由處分個人財產,比如將其贈與給曉希。

相關法律知識:

贈與合同的終止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2]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爲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以上是由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的有關贈予的房屋是否能隨意撤銷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仍然有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爲您作更進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