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房產糾紛風險律師收費依據是什麼?

威海房產糾紛風險律師收費依據是什麼?

威海房產糾紛風險律師收費依據是什麼?

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七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等收費方式。

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按照約定,根據法律事務的辦理結果或者委託人獲得的利益,收取一定數額或者比例的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項目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申訴案件、婚姻、繼承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除包括前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結算時間等內容。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應當與委託人協商一致並書面確認。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公證費、評估費、拍賣費、翻譯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託人向第三方另行支付。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託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後,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應當事先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一致並書面確認。

第十三條 律師服務費、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辦案差旅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出具的,委託人可以不予支付。

除前款所列兩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託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符合本省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律師事務所應當幫助辦理法律援助申請;對不符合本省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經濟困難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 因故終止委託代理關係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辦公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律師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檔案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律師收費的計算方法是不同的,不同的服務收取的費用也是不同的。律師的代理一般分成一般代理、風險代理、半風險代理。一般代理是糾紛財產的2%-3%,而風險代理是根據勝訴的金額的百分比來計費的,半風險代理分成基本費用和風險費用兩部分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