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裝修拆遷租客是否有賠償
承租的房屋被徵收拆遷的,承租人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如安置補償、停產企業損失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因徵收、徵用有權獲得補償】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房屋拆遷中承租人怎樣維權
(一)房屋承租人是否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必需當事人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是第27條規定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或者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這就給被拆遷人單獨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領取應當屬於承租人所有的補償款項提供了機會。
爲簡化拆遷法律關係、實現快速拆遷的目的,拆遷人往往在被拆遷人未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未與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就房屋拆遷補償與搬遷補償、停業損失等在承租人未參與的情況下或者根據承租人提供的相關材料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而承租人也往往被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所矇蔽。
(二)承租人未參與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爲了簡化拆遷法律關係、實現快速拆遷的目的,拆遷人即便在知道被拆遷房屋存在租賃關係的情況下也僅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而將承租人的補償安置事宜推給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之間解決。
而被拆遷人則在取得房屋拆遷補償款或者搬遷補助以及停業損失之後認爲承租人應得的補償應自行向拆遷人主張而拒絕支付或者少支付給承租人。
承租人要想正確維護自身權益,認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便顯得至關重要了。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拆遷補償。
如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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