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發的《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的第二十六條規定:1、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2、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3、超過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者承擔;4、在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內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承擔,但使用者不當使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