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財產評估如何進行

公司破產清算財產評估如何進行
對破產企業財產進行評估,應以財產強制快速變現爲評估的前提條件,因此應選取用清算價格法做爲評估的主要方法。法律、法規允許公開出售的財產,以基準日現行市價爲基礎並充分考慮財產快速變現對交易價格的影響確定其清算價格;對二手物資市場、拍賣市場較成熟的地區,也可參照二手交易市場及財產拍賣市場的交易價格確定清算價格。法律、法規不允許公開、出售的專用設備和物資,應按專營行業內的重置價值確定評估值;對規定應報廢就地銷燬的、應按其可回收值扣除銷燬費用的淨殘值作爲評估值;銷燬費用大於可收回殘值的,評估值爲零。財產快速變現對交易價格的影響,可用折扣率或變現率參數來確定,並結合被評估破產企業的性質、所在行業特點、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發展趨勢、資本市場的成熟程度以及待估財產的通用性、供求狀況和變現難易程度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各類財產適用的變現率或折扣率。
需要注意的是,變現率(折扣率)受資產類別、地區的影響較大,在實際工作中應按照房地產、通用設備、專用設備、通用性高的物資、通用性差的物資分類確定適用的變現率(折扣率)。通用性越好,變現率越高,折扣率越小;反之亦然;此外,破產企業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資本市場的成熟程度對變現率的影響極大。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十一條
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