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資格是什麼,如何進行破產清算

公司破產處理是一項技術性強、任務繁瑣的過程,會有專門的機構對公司的財產進行管理和清算,也就是常說的破產管理人。那麼破產管理人資格是什麼呢?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的區別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爲大家作出解答。

破產管理人資格是什麼,如何進行破產清算

一、破產管理人資格是什麼

立法沒有統一的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的要求。

對破產管理人資格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是保證破產管理人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品行狀況,保障破產清算程序有效進行的必要措施。根據我國現行立法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計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等部門和有關專業人員中用公函指定,一經指定,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藉故推託或擅離職守。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一定數量的會計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二、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的區別

1、機構成立時間不同

清算組成立於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破產管理人成立於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時。

2、機構功能不同

清算組僅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破產管理人不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還關注破產重整與和解等程序功能。

3、組成成員不同

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機構人員;破產管理人的組成人員可以是1人,且以社會中介機構的人員爲主。

4、成員工作報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作是無償的,他們沒有權利要求支付報酬;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支付報酬。

5、法律責任承擔不同

清算組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一般僅承擔被解任的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破產管理人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解答的破產管理人資格是什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破產管理人是由法院以及相關部門指定而組成的機構,專門負責公司破產財產的保管、分配和處理。在立法中沒有統一的指出破產管理人資格要求,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