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房屋產權證可以出租嗎
沒有房屋產權證可以出租。我國法律並未對出租人加以限定,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使用收益權利的人,經所有權人同意,均有權將其使用的房屋作爲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二、期房還沒交房可以退房嗎
可以退房,但是要付違約金。以下6種情況可以退房:
1、延遲交房:般超過3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沒有產權證:由於開發商方面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如果有這樣的退房條件,就可以要求退房。
3、開發商證件不全: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規操作,與買房人簽訂的合同就無效。
4、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5、主體結構質量有問題地基沉降超允許值、鋼筋混凝土結構變形、磚石結構強度等質量問題,檢測機構覈驗屬質量不合格的。
6、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除此之外,因個人原因退房,按照我國購房合同範本,需繳納房總款20%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爲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覈驗。經覈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房子沒交房前可以退房嗎
可以退房的情形有:
1、延期交付房屋。與開發商約定了交房時間,卻一直沒有等到交房入住的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開發商在經購房人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則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返還訂金或支付的房款利息。
2、合同無效。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5、房屋質量不合格影響使用。
6、房子產權不清楚。
7、存在合同欺詐等其他問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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