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產權沒有變更可以出租嗎?

一、經濟適用房產權沒有變更可以出租嗎

經濟適用房產權沒有變更可以出租嗎?

1、申請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因爲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把得到的經濟適用房租賃出去,在取得完全產權之前要出租,違背了經濟適用房本意。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的行爲進行檢舉和控告。

2、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進行檢舉和控告。

經濟適用房原則上不能買賣。因爲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福利性房屋,是專門出售給住房困難又無力購買商品房的家庭或個人的,對於購買條件以及上市條件政府具有嚴格地規定。經濟適用房不僅不能買賣,還不能出租,甚至出借都不可以,只能用於自己居住,試想如果你都可以把經濟適用房拿去出售或出租掙錢或出借給親戚、朋友,那麼說明你根本就不是居住困難戶,政府應當把你的房屋收回來重新分配給其他住房困難戶。因此,如果經濟適用房的產權人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將房屋出售給他人,那麼不僅法律上轉讓合同無效,而且房屋可能還會被政府收回。

二、針對目前我國經濟適用房開發與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1、對經濟適用房做出相應的調整。若停止經濟適用房的供應,那麼一些家庭可能就會失去購買住房的能力。除非有更好的政策替代經適房,不然就應該對經濟適用房做一些較大的調整。首先,保證經濟適用房的透明,讓公衆來監督經適房的建設、分配等等,以防止暗箱操作,從而保證經適房能真正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其次,降低經濟適用房的舒適度,在不影響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適當地降低經適房的面積,以避免經適房落入不適當的人手中。最後,加大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力度,以緩解經適房供不應求的局面。

2、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1959 年,新加坡居住困難的家庭佔到了全國的84%。透過在住房領域實行“以政府分配爲主、市場出售爲輔”的原則,到2010 年85%的新加坡公民住進了政府建造的“政府組屋”。對於美國,在大力開展公共住房項目時,不僅政府會透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對項目的執行進行監督,新聞媒體還會進行監督和批判。在瑞典,政府不僅爲住房的建設資金提供相應的貸款,還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補貼以控制住房成本在合理的水平上。另外,瑞典政府還建立了一套“體系完整、分工明確”的住房保障機構,對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權利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3、加大公共租賃房的建設。經濟適用房的作用是有限的,僅保障了具有當地戶口的少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國家可以加大力度建設公共租賃租房,以便更好地解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及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羣體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同時可以考慮打破戶籍限制,將公租房覆蓋面擴大到有基本穩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

綜上所述,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看出,經濟適用房產權沒有變更可以出租嗎這個問題,答案無疑是否定的,這是違背了經濟適用房的目的的,也是法律不允許的,如果大家遇到了這種情況,是可以進行檢舉的,如果查實,可能會撤銷它的經濟適用房,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廊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