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抵押給個人後能否過戶
1、房屋抵押給個人後,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以轉讓房屋,清償了抵押擔保的債務後,解除抵押登記後就可以過戶。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爲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二、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有哪些
1、主債權,也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
2、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
3、延遲利息。
指由於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於房地產抵押的擔保範圍。
4、違約金。
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爲違約行爲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
5、損害賠償金。
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
6、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一般來講,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債權應當包括以上幾項,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只擔保其中幾項,那擔保的範圍應當依合同約定確定。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在抵押擔保期間,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的房屋,但要經抵押權人同意。
但已經抵押登記的房屋是不有辦理產權登記的,所以轉讓抵押房屋要解除抵押登記後才能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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