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罪私營業主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罪私營業主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罪私營業主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般安全事故是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按照行政處罰的原則來進行處理,但如果造成了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的,就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後,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違法行爲,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安全事故如何劃分級別?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發生安全事故後如何處理?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佈,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發生一般的安全事故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在處理安全事故過程當中,它的等級劃分可以根據實際造成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一些實際需求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