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透過法定程序競拍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之後,那當事人自然就會成爲建築用地使用權人,此時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也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那究竟建築用地使用權人有哪些權利義務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你做詳細解答吧。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效力表現爲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享有的權利與負擔的義務。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土地利用權;
(二)權利的收益和處分權;
(三)建造並取得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四)續期權;
(五)請求交付約定地塊的權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基於法律規定、合同約定負有嚴格的義務,當事人違反此種義務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其義務主要包括:
(一)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的義務;
(二)支付土地出讓金的義;
(三)支付其他相應補償和費用的義務;
(四)返還土地的義務。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的方式
(一)轉讓
(二)互換互換是指擁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雙方當事人,將各自擁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對方從而免除價金支付義務或者支付某些補償的行爲。
(三)贈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自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給予他人並由受贈人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爲。
(四)出資出資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爲一種資本形式加入的方式。
(五)抵押抵押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爲擔保自己或他人的債務,以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爲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價優先受償債權。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注意什麼?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着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四)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由於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因此建築用地使用權人在享有相應權利的同時,自然也是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而在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對的流轉時,主要涉及到上述五種方式中的一種。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