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國有土地出讓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協議;
2、招標;
3、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指出,以下幾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範圍:
1、供應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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