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權利人指的是什麼人?

一、相鄰權利人指的是什麼人?

相鄰權利人指的是什麼人?

相鄰關係: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並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

二、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處理相鄰關係應遵守哪些規定?

不動產的相鄰關係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1)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原則。

(2)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當地習慣。

(3)爲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4)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提供必要的便利。

(5)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6)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7)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8)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9)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處理相鄰關係的過程中,不動產的相鄰關係權利人應該遵守的規定包括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提供必要的便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