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易引起二手房買賣糾紛的情況有什麼
容易引起二手房買賣糾紛的情況有:買賣雙方缺乏誠信隱瞞房屋情況等真實資訊導致的糾紛;房價變動影響過戶手續及時辦理的糾紛;中介機構不規範行爲產生的糾紛;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不合理共有人提起訴訟的糾紛;過戶登記房屋交付延遲導致的糾紛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情況有什麼
二手房買賣合同違約常見情況如下:
1.出賣人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買房人有優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2.出賣人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在實際買賣過程中,很多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後認爲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
3.出賣人賣房後反悔並要求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並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援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三、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2、限制行爲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3、以欺詐的手段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7、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二手房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爲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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