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由兒女出資登記在父母名下,怎麼樣處理
房屋由兒女出資登記在父母名下的,如果是贈與,那房屋的所有權人就是父母,兒女在父母去世之前都不能分割。如果是兒女出資購買以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子還是屬於父母,但是子女出資部分,可作債權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二、父母參與出資買房,子女離婚後房產怎麼樣分
父母出資買房,子女離婚後房產分割具體如下: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
1、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且寫的是男方名字,房子就屬於男方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其他約定的話,離婚時候女方沒有權利要求分割。
2、登記在對方個人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寫的是女方名字,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爲是夫妻共同財產。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情況除外。
3、登記在兩人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寫的是夫妻兩個人名字,則視爲對對方50%產權的贈與行爲,在沒有其他約定或者公正的情況下,視爲二人共同財產,房產分割時雙方各佔50%。
二、婚前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
1、登記在一方名下
如果婚前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屬於登記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如果另一方能夠提供自己父母支付的房款證明,則可以要求對方以債權關係將部分放款返還。
2、登記在兩人名下
在無事前約定及公證的情況下,視爲二人共同財產、分割雙方各佔50%或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割,有約定的按實際約定分割。
三、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
1、離婚時還沒有拿到房產證
買房的時候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兩個人共同還款。雖然房子不斷升值,但是一直沒拿到房產證,這種情況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能先住着,有了房產證後再進行起訴。
2、房產證上有第三個人名字
如果房產證上不僅有夫妻雙方名字,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這時房產又有不同歸屬。
對於這種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爲第三人,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以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雙方出資,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可以嗎
雙方出資,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是允許的。對於這樣的情形,如果離婚是否按共同財產按以下處理:
第一,婚前雙方出資,只是登記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爲目的,作爲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爲按份共有處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第二,婚後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只是登記在一人名下,
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房屋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個人財產的轉化,算是個人財產。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只不過房屋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房屋落在對方名下的,房屋算是共同財產,實際算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屋產權。
第三,婚後雙方出資,只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房屋由兒女出資登記在父母名下,怎麼樣處理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透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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