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消防驗收房屋出租合同效力應怎樣認定?

未經消防驗收房屋出租合同效力應怎樣認定?

一、未經消防驗收房屋出租合同效力應怎樣認定?

1、未經消防驗收房屋出租合同屬於有效的合同。

按照通說,強制性規定區分爲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合同,並不當然導致合同絕對無效;而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合同,爲絕對無效的合同。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此規定管理性規定,管理對象系建築企業的建設行爲,非租賃合同的雙方。這就說明,該強制規定旨在管理建築行業的建築行爲必須要消防設施到位並經驗收合格,如若消防驗收不合格,該建設行爲本身並不無效,建設行爲本身仍然具有建築上的價值,並不因此否認建築行爲本身的效力。所以,在性質上,消防法第十條的規定屬於管理性強制規範。因此,即使違反了該管理性強制規定也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違反消防驗收規定的建築物,並不代表該建築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消防驗收與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不同的概念,其在法律上的效力亦不相同。違反了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築行爲,屬於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當屬無效,亦即通常說的違章建築行爲無效。而違反消防驗收的建設行爲則屬於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

二、消防驗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消防驗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等、此外,還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總平面佈局和平面佈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

2、建築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築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5、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

7、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8、火災應急通道、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誌;

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築內部裝修;

11、建築滅火器配置;

12、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13、查驗消防產品有效檔案和供貨證明。

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是比較多的,但房屋沒有驗收,並不會導致簽署的房屋出租合同無效。法律規範明確規定沒有驗收不得交付使用,故此在房屋驗收之前最好不要簽署房屋出租合同,以免使得自己陷入民事糾紛之中。對於房屋出租合同已經簽署,由於房屋沒有驗收不能交付使用的,違約一方提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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