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爲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1.2倍以下。
3、在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家庭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建築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透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援、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