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租沒到期讓搬家是否有違約責任
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搬走,而承租人沒有過錯的,出租人構成合同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一房二租,房東強制第一租戶搬家,違法嗎
在租房合同糾紛中,房主在已經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還強制要求第一租戶去搬家,主要是違反合同的問題,所以房東的行爲不違法。
在租賃合同中,房主強制要求第一租客搬家,屬於嚴重違約,承租人可以按照下面這麼做:
1、要求房東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而且在房屋租賃期屆滿前,房東要求搬房的,租客可以不搬,直到租賃期結束雙方租賃關係解除。
2、同時,在房屋租賃期屆滿前,一旦房東採取強措施搬房的,情況較爲嚴峻的,那麼可以報警處理,若因此造成損失的,可要求房東予以賠償損失。
在要求損失賠償的時候,可以根據承租人的實際損失,按下面辦法賠償損失:
1、如果租賃合同有相關違約責任的約定,那就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賠償即可。
2、如果租賃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租客可直接要求房東退還已付款項以及賠償損失。
例如可要求房東賠償因租房而支出的出行費,已付款項的利息以及租房的裝修花費等。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搬走的,屬於提前解除合同,構成合同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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