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違約責任是否爲必要條款

民法典中違約責任是否爲必要條款
律師解答:不是。律師解析:民法典》中違約責任並不是必要條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包括的條款有: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