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不成立應該怎麼處理?

借名買房不成立應該怎麼處理?

借名買房不成立,對於借名人出資給購房人的購房款,如果購房人沒有合法根據,屬於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借名人支付購房款並給被告轉賬用於償還房屋貸款是基於借名買房,但原告未提供雙方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雙方借名買房不成立,該房屋應爲實際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如果購房人不能證明借名人給其錢款購房的正當理由和原因,屬於不當得利應當將取得的出資款及轉賬款全額返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爲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爲待證事實真僞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綜上所述,借名買房存在很大法律風險,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法有效的借名協議,同時保留出資證據材料才能確保借名買房生效成立,一旦雙方產生糾紛,即便是借名人能夠證明出資關係,也無法獲取房屋產權,只能由購房人返還出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