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中買方違約怎麼賠償
如果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的情況下,違約方需要按照約定的違約金給守約方賠償,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約方的違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的話,守約方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因爲違約金具有損害賠償的性質,只要低於所造成的損失,就應當予以彌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房屋買賣中的違約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
在以特定物爲標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爲標準,可分爲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後不能履行。
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
後者是違約的類型。
2、延遲履行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
其構成要件爲:
存在有效的債務;
能夠履行;
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
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
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
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爲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爲準。
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麼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爲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這種表示一般爲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爲拒絕履行。
關於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爲。
其構成要件爲:
存在有效的債務;
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
應有履行的能力;
違法的(即不屬於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房屋買賣中一方違約的,原則上違約方需應當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給守約方進行賠償,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低,守約方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到本站網進行諮詢。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