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房子代簽合同是否有效
有代理權限的人代簽的買房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代簽人沒有代理權限,則會構成無權代理,被代理人如果追認,則合同對被代理人有效。因爲民事主體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爲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得代理。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代簽是不是有效的
二手房買賣合同賣方找人代簽經授權有效。賣方授權第三人代簽的、或賣方雖不知情但事後仍對該合同進行追認的,代簽合同應當認定爲有效;第三人未經賣方的授權用其名義代簽合同,合同對賣方不發生法律效力,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使用其名義的第三人承擔。
合同代簽的法律效力的認定主要要看代簽人是否有代理權。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爲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權限。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權限、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係中,代理權的最爲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爲的範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代理權的基本特徵如下:
一、代理行爲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爲。
二、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爲意思表示。
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爲民事法律行爲。
四、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爲承擔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爲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爲,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代理權依產生的根據不同,分爲以下幾種:
一、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二、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爲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衝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三、賣房合同由家人代簽有效嗎
賣房合同由家人代簽是否有效,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處理:
1、有委託授權的話,也就是說代簽取得的被代簽人的同意或被代簽人授意代簽人爲之的行爲。還要看代簽人的授權範圍。
代簽人超越授權代理的權限的,要麼認定是表見代理,要麼是效力待定的代理行爲,需要獲得被代簽人的追認纔是有效合同。
2、沒有委託授權的話,屬於無權代理。無權代理行爲還要看代簽人是否有讓與之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誤以爲其有權簽訂合同的檔案或材料或權限等情形;
如此下的無權代理代簽合同行爲可認定爲表見代理,發生有效代理後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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